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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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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幼女被性侵”应废除嫖宿幼女罪
杨燕明

    最高人民法院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发生性关系者,均以强奸罪论处;公务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本报今日A06版)

    近年来,性侵幼女的事情频频发生,从贵州习水到陕西渭南,从河南永城到海南校长“开房门”事件……公众对这样的现实越来越不满,也越来越担忧。从教师到公务员,一个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个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这两个群体成为性侵幼女的主力军,令人扼腕痛惜之时,亦让人呼吁制度的保障:不能让性侵幼女者逍遥法外,必须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幼女的安全。

    如今,这终于迎来制度回应——最高法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出台意见,其中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而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论处;公务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等等。在这些规定中,为强奸罪“扩容”的态势很明显,而这也成为该“意见”的亮点,因为强奸罪的“扩容”意味着能拿“嫖宿幼女罪”当挡箭牌的范畴在缩小。

    一个尴尬的现实不得不提,那就是在近年来性侵幼女的案件中,除了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受到极刑,海南“开房校长”获刑13年半之外,多数性侵幼女者仍以“嫖宿幼女罪”收场。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期是5-15年,而强奸罪是3年至死刑,因而“嫖宿幼女罪”被认为是对嫖宿幼女者的一种保护。这样的担忧,显然是有道理的,因为嫖宿幼女罪即便从重处罚,也只能获刑15年,在一些恶性性侵事件面前,往往很难达到惩戒的目的,也很难形成必要的震慑效应。

    据悉,自1997年嫖宿幼女罪写入刑法之后,根据全国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由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 到2000年为3081件,猛增了20多倍。这样的数据或许并不能反映什么问题,但的确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更何况,对强奸罪的范畴再怎么扩容,只要嫖宿幼女罪还是一项单独的罪名,那么性侵者便会想方设法往嫖宿幼女罪上靠,因为一靠上就可能“减刑”,其怎能不趋之若鹜呢?

    事实上,要保护幼女免于性侵的恐惧,就不能留下任何死角。此次最高法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意见,固然有不少亮点,但还远没达到釜底抽薪的目的。要真正形成震慑,就必须要废除嫖宿幼女罪,凡是性侵幼女皆以强奸罪论处,而公职人员和教师则要从重处罚。唯有如此,幼女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免于被性侵的风险。

    ■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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