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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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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属强奸,当众猥亵要重罚
四部门发文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长沙对性侵未成年人“最低限度容忍”
三湘华声全媒体 记者 王智芳 徐光艳

    出台背景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此,最高法等四部委审议通过了《意见》。

    指导思想

    《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

    关怀精神

    《意见》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内容强调“从严惩治 从严执法”,严惩幼女性侵、校园性侵等行为。

    “在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日益上升的今天,《意见》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的高压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杨赛宇表示,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案件,他们将决不手软,坚决依法从重判处。

    成年人

    “性侵幼女”无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对案情认定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常有嫌疑人以各种理由辩解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造成认定困难。

    对此,《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体现出“绝对保护”: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意见》称,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还对缓刑适用做出规定: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校园性侵”

    以强奸罪定罪

    我国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

    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众猥亵

    加重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对此,《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将重判

    《意见》从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三湘华声全媒体

    记者 王智芳 徐光艳

    新规亮点

    为未成年被害人

    建保护网

    针对未成年受害者,《意见》提出“三重保护系统”。

    第一,明确提出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不同于精神抚慰金,该部分医疗费用有证据证实并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多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保护条款,聚焦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密和“双向保护”原则。“双向保护”,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土解读

    长沙对性侵未成年人

    “最低限度容忍”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出台,长沙法院又是如何看待的呢?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杨赛宇。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应‘最高限度地保护、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及其身心健康,最低限度容忍各种侵害未成年犯罪,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指导思想。”

    杨赛宇表示,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在不断增多,长沙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今年一月至十月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种刑事、民事案件200多件,案件数量上升幅度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两院等司法机关才会联合出台这个《意见》,目的就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杨赛宇表示,之前的法律条文没有突出“未成年人”的概念,而新出台的《意见》首先明确了性侵的民事赔偿,同时也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强调为“特别程序”。

    他举例,开福区法院最近审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先用毒品引诱后进行强奸,情节非常恶劣。近两年,不只是性侵案件,其他残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增多,10月22日,宁乡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三名被害人,其中二名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

    “对于这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案件我们决不手软,坚决依法从重判处。”

    重案连线

    10月份

    连发三起

    性侵未成年人

    ●10月6日,常德澧县监察局副局长胡某涉嫌将两名分别5岁、6岁的女孩带至家中猥亵、强奸,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

    ●10月17日,外地来长沙的小女孩乐乐被强奸案宣判,嫌疑人获刑六年。今年1月,乐乐在父亲工棚中,被父亲工友数次强奸。

    ●10月17日,长沙县法院宣判留守儿童小美被侵犯一案,13岁小美被同村邻居、53岁老汉孙某多次性侵致怀孕,孙某因猥亵儿童罪,获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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