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长安区农业局原财务科科长赵某某、扶贫科副科长闫某、调研员查某某相继被抓,并已羁押数月。但知情人爆料,截至目前三人工资仍在照常发。10月18日上午,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何永民表示,目前区检察院未就三人受调查的情况进行告知。区检察院政工科负责人刘勤成又说,农业局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来了解。(10月23日《华商报》)
从表面上看,给羁押数月的公务员继续发工资,发案单位没有错,司法部门同样也没有错。
但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规定,“羁押发薪”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
话说回来,公务员“停发工资”又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发案单位因没有收到司法机关的“通知”,不知道涉事人的具体“处理”情况,即使明知道有人“犯事”,出于各种考虑,也不可能主动到司法机关了解情况,更不要说主动停发羁押人员的工资。
再如,司法机关也有自己严格的办案程序,有时出于保密以及其他考虑,也不可能向羁押人所在单位通报“查处”情况。
所以说,“羁押发薪”或“带薪坐牢”的多发,关键还在于司法、行政衔接的不到位。即,要落实“停发工资”规定,必须将功夫用到做好司法、行政的衔接上。
首先,要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时向发案单位,以及人事、财政部门报送刑事处罚决定方面的信息制度;其次,发案单位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提出停发工资申请,并报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隐瞒不报或延期报送信息者,要严肃处分。■姚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