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10月14日《北京晨报》)
“拟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此一立法新动态,迅速演变成火热话题。众说纷纭之中,有人痛斥其涉嫌歧视、极不人道,有人指其无必要、难操作;与此同时,对此“新规”,亦不乏拥护力挺者,他们的论点归结起来,大致如下:一来,本着“以防万一”式的谨慎,主张患病者最好减少接触人群;再者,则重申要彼此尊重,呼吁艾滋病患者体谅普通人的关切、观感和忧虑……如此各说各话、各有各理,未必能轻易区分出谁对谁错。
诚然,相较理想状态来说,“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难免有些政治不正确。在文明社会内,这一类疑似冒犯“极端弱者”的法律,都注定会遭遇疾风暴雨般的抨击。事实上,一段时间以来,流行于主流价值体系内的高姿态道德观与人文关怀潮,已然为公共生活建构起了一揽子“禁忌”——任何试图减少艾滋病患者感染无辜者概率的努力,一旦稍有不慎便会触碰“禁忌”。而后,被冠之以歧视、反人道等恶名,着实不足为奇。
这一次,所谓“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一说,又一次引发轩然大波。而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仍未跳出一贯的逻辑:某方一不小心触碰“禁忌”,一帮围观者便将准备好的“罪名”加诸其身,然后群起而攻。只不过,此类思维方式跳过对具体问题的耐心分析、回避对利益相关方给予同等的关照,而只顾站在弱者的立场训教“不开化的俗众”,终究算不得理性公允。
适用于艾滋病患者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到底哪些可算是“歧视”,哪些只是维护人皆有之的自卫意识和合理自利的偏好?事实上,这恰是一个最亟待厘清的边界。其实,《沐浴业管理办法》本就是一个行业法律,着眼于从业者与消费者的权益最大化,实际上无可厚非。如果说,其中“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一条欠妥,本质上也应溯源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等上位法措辞不清,从而给一些低阶法律留下太多随意发挥空间。
捍卫艾滋病患者的正当权益,无疑是正确的价值追求。但,如何“捍卫”,以及如何寻求更多人的支持,绝对是一个需要技巧才可破解的课题。从“艾滋病人拟禁入公共浴室”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来看,其镜鉴意义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来,再次告诉公众要对疾病防治多一份科学认知,对特殊群体多一点包容;再者,则提示相关的志愿组织与公益机构,尊重舆论场内平等对话、耐心沟通的开放式话语格局,切忌动辄以“大词”与“恶名”压人。
■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