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提示
9月28日黄昏,长沙市东屯渡社区高岭小区,36岁的曹新艳抱着3岁的儿子涛涛在散步,她的脸上布满了忧悒。
去年6月25日,一场车祸令孩子瘫痪。经过半年多的诉讼,数天前曹新艳拿到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肇事司机和相关连带单位赔偿涛涛人身损害116万余元(详见本报9月25日A25版)。
记者从法院获悉,相关被告均提出上诉,他们其中有一个共同的上诉理由是:涛涛是农村户口,不该按“城里人”标准获赔。
人身损害赔偿过去大多以户籍决定赔偿标准,经常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这一规定也因此饱受诟病。所以,涛涛一案对于人身伤害赔偿突破户籍禁锢无疑具有标杆意义。■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黄海文
●问题根源
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
●司法争议
“同命不同价”被指违宪,因《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解释》的上位法《宪法》和《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接个电话后,儿子出事了
回忆起去年6月25日的那一幕,曹新艳至今一直充满内疚和后悔。
当日上午11时许,曹新艳带着2岁的涛涛在小区23栋的屋前玩,涛涛当时蹲在地上玩。这时手机铃声响起,曹新艳接了一个电话,大约两分钟后,她转身时,发现涛涛已不见了,一辆货车不知什么时候从孩子玩的地方开过去。这时,有人大喊:“停车!停车!撞人了!”听到喊声的曹新艳感觉不妙,仔细一看,发现孩子正趴在地上哭。
原来,司机刘某在开车进入小区时,没看见蹲在地上玩耍的涛涛,将他撞倒了。尽管当时车速不快,但这一撞击力对于一个2岁孩子而言,仍是一场灾难。事后,刘某赶紧载着孩子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当晚,涛涛被转进省儿童医院救治。
孩子截瘫,一家生活艰难
曹新艳与丈夫刘传伟均来自攸县农村,在长沙务工8年了。涛涛就是在长沙出生的,一直由两口子带在身边。
自从孩子出事后,刘传伟被迫放弃了工作,与妻子一起在医院照顾孩子。经医院检查,涛涛因车祸导致左侧第六肋骨骨折、双肺受伤、左肾挫伤、脊髓损伤等。经法医鉴定,涛涛脊髓损伤导致双肢瘫痪,大小便失禁……
涛涛11个月大时就会走路了,自车祸发生后,却再也站不起来了,还经常大小便失禁,每天得用尿不湿。
为救治孩子,刘传伟几乎每天都在向肇事司机索要医疗费。但刘某自预付7万余元医疗费后,便不肯再出钱。万般无奈之下,夫妻俩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观点交锋
如不按“城里人”标准将会少赔20多万
到底应不应“同价”,原被告庭上激辩
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司机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3月21日,曹新艳夫妻将司机刘某告上法庭,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某保险公司和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为涛涛提出了120多万的人身损害赔偿。
此案最大的焦点是,涛涛的户口在农村,其代理律师却提出了按“城里人”标准赔偿,但被告认为,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据律师计算,如果按农村标准,被告要少赔涛涛20多万。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涛涛按什么标准赔偿展开激烈交锋。
【被告】
伤残赔偿应适用农村标准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的赔偿数额要求过高,伤残赔付应当适用农村标准;残疾辅助器械费用数额有不确定性;原告监护人监护孩子不力应当负相应责任。
被告新国线公司辩称,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表示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原告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伤残赔偿应当适用农村标准,且应当按上一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标准过高,残疾辅助器械费过高;肇事车辆为挂靠关系,有合同约定刘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
孩子进城2年应按“城里人”赔
原告反驳,涛涛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在长沙出生,且一直跟随父母在长沙居住了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 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应当按城镇标准赔付受害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表示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监护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
赔偿应以城镇户口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车辆在人员杂乱的安置小区道路上行驶,本应注意安全,但其操作不当将涛涛碾压,致使涛涛受伤,根据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结合事发当时原告母亲就在原告附近的情形,可认定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三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监护人存在疏漏的异议没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相关赔偿项目应以城镇户口标准计算。
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涛涛保险赔偿金359500元,刘某支付赔偿金808886.95元,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计赔偿116万余元。
律师评价
“该案判决遵循了人
生而平等的价值取向”
28日上午,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杰。张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这一规定看似基于现实经济基础,实际上包含着对农民的歧视。特别是在城乡壁垒打破公民迁徙自由流动加大的形势下,其显然已与现实脱节。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最高院于2006年出台规定,对于连续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农村户籍人口可按照城市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款项。所以,在本案中,芙蓉区法院按城镇标准予以判决符合了社会发展的趋势,遵循了人生而平等的法律基本价值取向。
“毫无疑义,本案判决突破了户籍禁锢,特别是对许多的城镇务工人员来说,具有标杆意义。”张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