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6日讯 因与当地渔馆老板有过节,竟在网上散布渔馆使用潲水油的谣言,致使渔馆蒙受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近日,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名副局长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1月,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罗某与当地力力渔馆老板有点过节,在网上以一个“荣家湾拾破烂的人”的马甲在网络散布“力力渔馆使用潲水油”的谣言。此帖一发,一些媒体纷纷转载,使渔馆的名誉扫地,生意也一落千丈。
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闻讯后,依法对这家渔馆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渔馆使用的食用油全部合格,并将结果在网上予以公布。但罗某又以“白发山人”等马甲在网上继续跟帖、顶帖,并散布“技术监督局被某某渔馆以60万元收买了”等谣言,不仅使这家渔馆使用潲水油的谣言没有被澄清,反而使渔馆背上了买通职能部门、弄虚作假的名声,渔馆经营雪上加霜。渔馆原经营面积达4000平方米,此事发生后,二楼经营全部撤退,人员由300人减至150多人,年税收从每年150万元下降到30万元。临湘、汨罗、华容、云溪、长沙等力力渔馆连锁企业也被波及,除长沙外,连锁饭店全部亏损关门。
事发后,渔馆就向属地派出所报案。但由于派出所网侦技术薄弱,此案一直没有侦破。2013年9月以来,岳阳市公安局终将“网络黑手”罗某锁定。■本报记者
司法
解释
应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多方解读
“打击的是捏造者、发布者,不是转发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偏失现象的质疑。
26日,来自全国律协、最高法、最高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对此进行了解答。
■据新华社
“5000次”“500次”
入罪标准如何出台?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金龙:法律需要作出这种量化的界定。如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贪污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等。没有标准法律就无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杜曦明: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此外,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
“不是压制,而是保护”
不会影响言论自由
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赛军:解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种办案的工具而不是管制的工具。因此在遏制网络社会犯罪的同时,不会伤害言论自由和保障人权。
杜曦明: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