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午,河北律师韩甫政第二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这一次,韩甫政追加了公开“2012年我国公民个人纳税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百分比”的申请。在韩甫政看来,如果能得到答案,就意味着他困扰、研究4年的“人人是否都是纳税人”的问题能从国家层面找到答案。(《中国青年报》9月3日)
长期以来,以国家为本位的思想占据税收征收的整个过程,无视纳税人的权利。这种税收理念的存在,使我国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税法制定的程序上及税务管理的制度上等都站在国家的角度上,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需求,纳税人仅负有纳税的义务,而谈不上权利。由此,就出现了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无权利的怪状。
律师韩甫政指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负税的人绝大多数并不是法律上的纳税人。有纳税的事实但没有纳税人的名分和资格。”直白地说就是“大多数人只有掏钱埋单的份儿,并没有纳税人的身份和资格”。结合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不强和身份意识不足的现实,这种对纳税人定义较真的做法,是一种启蒙,甚至可以说,这能让公民增强纳税人意识,进而主张自己的权利。
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家将税收收入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过程,其权利和义务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双向流动,是处在一个平等基础上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尊重“税民”,也才能明白为“纳税人定义”较真的意义所在。税收是一种契约关系,纳税人缴税后,就享有相应的权利,政府收税后,就该给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公共物品。
《2008年公民税权手册》告诉了很多国人并不知道的“常识”:一袋售价2元的盐,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喝掉一瓶售价3元的啤酒,就为国家贡献了近7毛钱的税收;而一包8元的烟,包含大约4元多的税。因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梳理纳税人定义的准确度,主张自身的权利。若能做到这点,才意味着“纳税人定义”较真价值的落地和实现。
■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