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AAJ195的彭军,湘AX2739的张志安,湘B5F523的刘敏:
因你驾驶车辆从事非法运营,被我局依法查扣,至今未来我单位接受处理,我局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于公告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领取《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和《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逾期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联系:84694770 联系人:宾文)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