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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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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责韩红道歉的逻辑之恶
邓海建

    4日凌晨,因挪用车牌被交警处以5000元高限罚款的韩红首次在微博道歉,傍晚韩红再次通过中国梦之声节目组向媒体发了一份其手写的道歉信,并承认自己驾驶车辆未摇上号牌才挪用其他号牌。(8月5日《新京报》) 

    笔者不是韩红的粉丝,也没有为其行为背书的意思。何况,交通违法,其罪当罚,交钱也好、扣分也罢,也没什么好说的。但在韩红交通违法事件发生后,两个细节令人如鲠在喉:一是5日众多网站铺天盖地以《韩红称没摇上号才挪用号牌:深感无颜与惭愧》等为题,赚足眼球,煽动读者的戾气;二是有论者提出“明星守法远比道歉重要”的观点,强调“纵使有再多理由,也应该尊重交通法规”。 

    于前者来说,网络媒体为了点击率,选择了令人浮想联翩的“知音体”。事实上,5日《新京报》原文标题为“触犯交规 韩红一日两道歉”。更重要的是,细读韩红原文,在其手写道歉信最后,才以括弧标注的形式声明——“路虎车为合法手续,尚未摇到号牌”。可见,当事人并没有以“没有摇到号牌”为逻辑前提,佐证自己“违法有理”,但媒体指鹿为马成“韩红称没摇上号才挪用号牌”,顿时令道歉信成为诡辩术的代言。这种悖逆事实、忤逆真相的传播逻辑,陷当事人于不利不义的境地,与违法之恶有什么差别? 

    于后者而言,“明星守法远比道歉重要”看似铿锵有理,但这不过是一个自说自话的伪命题。一来,向来没有人认为“道歉比守法更重要”,这就好比说“守法比违法重要”、“道德比失德重要”一样,砸碎常识再去组装常识,价值寥寥。二来,韩红道歉事件的关注点,在于其违法后的个人反应,一天道歉两次、从微博到手写致歉信,哪怕是炒作,这样的姿态,也是值得肯定的。必须厘清的是:我们赞赏其致歉的姿态,与我们谴责其交通违法的立场,是并行不悖的。你可以不原谅其违法行为,但不能在事后认罪的态度上吹毛求疵。不然,道德舆论有什么意义——都交给法律去办得了?以后,公众人物犯错了,是不是啥都别干了——反正“不犯错比道歉更重要”啊?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是我们对韩红道歉事件应有的态度。在明星犯错要么抵死耍赖、要么傲骄不休的今天,起码韩红的做法也是一面镜子。不要拿道德层面的善去对垒法律层面的恶,也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做高低的价值比对。谴责任何违法行为,褒扬每一份道德自觉,哪怕是一种形式,也有值得张扬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有意无意,苛责韩红道歉的逻辑,令人齿冷。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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