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三家航空公司收到炸弹威胁。分别是东航、吉祥航空以及深航南京、西安、北京分别接到威胁信息。民航局有关人士证实,以上均为虚假威胁信息,警方正在追责。(《新华网》5月15日)
一旦遇到恐怖威胁,根据民航管理法律法规,航空公司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准备起飞的飞机要停止起飞,而已经起飞的飞机会进行备降。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需要承担备降的重新加油费用、备降机场的起降费用等。而且,一趟航班延误,导致接下来的航班任务都无法按计划完成,损失接踵而来。
实际上,我国对处罚航班“诈弹”,并非没有法律可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 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三)》中设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从国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显然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着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而在美国,类似行为的刑期最高可达20年,并伴随巨额罚金。
当然,司法部门判罚软弱,也与现行法律条款规定过于粗陋、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因此,国家层面应尽快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或专门立法,明确相关量刑情节,同时,还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让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分子三思而后行。■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