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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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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一房屋遭强拆
居民申请赔偿未获支持
记者 吕菊兰

    本报5月12日讯  2011年,因为未经批准扩建房屋,长沙县居民王首雅的房子于第二年被强拆。今年3月,长沙市政府确认,长沙县政府对王首雅的建筑物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当月,王首雅向长沙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5月8日,长沙县政府作出决定,对王首雅不予赔偿。

    “既然市政府认定强拆属于违法,就应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因为对此有异议,今日,王首雅对本报表示,本周内将向法院起诉。

    房屋被强拆   

    未看到执法文书  

    王首雅是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居民。由于原来的房子被拆迁,王首雅一家被安置在毛塘社区。2003年,他利用拆迁安置土地新建了一栋占地面积逾100平方米的3层房屋。当时,王首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王首雅又在这块安置土地旁建房,紧挨着第一次建的3层房屋。

    王首雅第二次建房时,有人前来制止。但王首雅认为,根据安置档案,他们一家七口应该得到的安置土地面积至少有300平方米,就没有停止施工。2012年8月25日,他接到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的拆迁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3天后,王首雅房子被强拆。 

    房屋被强拆后的第3天,王首雅去了长沙县法制办,要求查看相关执法文书,未果。随后,王首雅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强拆系违法  

    申请赔偿无果

    2013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长沙县政府依据《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3月20日,王首雅向长沙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5月8日,长沙县政府作出决定,对王首雅不予赔偿。长沙县政府认为,王首雅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故对王首雅提出的房屋拆除损失及过渡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王首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长沙县政府不予支持。同时长沙县政府认为王首雅不符合应当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记者 吕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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