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6日讯 今天上午,炎陵县原公安局局长刘力案在株洲石峰区法院一审宣判:刘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成立,两罪并罚判4年。刘当庭表示不服将上诉。
法院一审认定,刘力在任炎陵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多次挪用公款3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个体老板贿赂2万元用于赌博。但公诉机关指控的徇私枉法罪未在罪名之列。
法院宣判,刘力犯挪用公款罪获刑4年,犯受贿罪获刑1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4年;其犯罪所得2万元及非法存款2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挪用公款未归还的13万元予以退回炎陵县公安局。
刘力在最后陈述中称,他从警23年,担任副处级干部5年,案发后纪检部门对其家庭资产清查,经统计总资产为169万元。“有近60万是银行贷款按揭,还借了30多万。”
刘力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他只触犯了挪用公款一项。其辩护律师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罪名均无证据链,最初给刘定的罪名多达7项,到检察院后减至3项,“背后有一双神秘的手(在操纵)”,希望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记者 李永亮 通讯员 彭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