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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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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应从无,法律精神不容亵渎
吴晓华

    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这使人联想起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让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在任何国度里,都是令人恐惧的事。也许,张辉、张高平比他们稍微幸运,“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但近10年的牢狱之灾,无疑是他们人生最大最恐怖的梦魇。而这一切,本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如果当地司法部门坚持“疑罪从无”法治原则的话。

    事实上,本案从一开始就已呈现证据不足的端倪。据媒体披露,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由此看来,本案显然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法院的判决,明显有“刀下留人”的迹象,为“证据不足”提供了有力的注脚。公检法部门为何一意孤行?如果没有其他“背景”的话,迫于“压力”而不敢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应该是主因。

    这“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上级领导,一是民间民意(包括受害人家属)。凶杀案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如期破获,抹黑地方形象的同时,可能会影响领导的政绩,甚至升迁。当然,很多时候也影响具体办案单位个人或者领导的业绩。民意,其实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当它与领导意旨、个人升迁、地方形象绑架在一起时,其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语境下,无论是赵作海们,还是张辉、张高平们,都难逃背“黑锅”的命运。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的具体内容之一,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也许,偶尔它会“放纵”犯罪嫌疑人,但更多的时候,它是无辜公民最坚固的防火墙。比如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的“常林锋杀妻案”。6年前,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马某被发现葬身火海。其丈夫常林锋,时任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与妻感情长年不和,成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历经6年的审理之后,法院以“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由,无罪释放了常林锋。

    法律的精神不容亵渎。浙江省高院虽然知错就改,有错必纠,但迟来的公正已经打了折扣。有专家评价道:常林锋案是中国法治的重大进步!如果换个角度去理解,我们离法治中国的远景,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本报评论员 吴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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