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来分析死刑执行示众的词义,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刀起头落”或“应枪毙命”才是刑诉法规定的“死刑执行”,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后的相关过程和情节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示众”行为。然而,如果我们从“临死直播”与被执行死刑者的生命联系以及直播的实时性考虑,我们并不能将“临死直播”与“刀起头落”(或“应枪毙命”)截然分开。
所有观看过该视频的观众,无不在心中默默想象了死刑的执行。这种意识中的“被迫观看”,其效果一点也不亚于现实生活中在现场的自愿观看。这种“临死直播”,将被执行死刑者对于生的留恋和对于死亡的恐惧,赤裸裸活生生近距离展现在全世界观众眼前。这种不在现场的现场冲击力,未必不比古代为了抢个好位子而打得头破血流的刑场看客们获得的视觉冲击力生猛。
■据《新民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