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6日讯 长沙市政府今日公布了《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今后,凡设在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其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应当保证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记者 曾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