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良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炉,并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同时,《条例》将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未经同意不得采集个人信息
《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征信机构如果存在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前,有报道称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查询客户信息的问题,以往只罚款3万元。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出席“商业银行征信工作座谈会”时表示,央行将配合《条例》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征信监管。
《条例》还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不良信息保存时限为5年
日前,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据介绍,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该负责人说,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综合人民网、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