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列席广东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29日贡献了一个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他表示,还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这一呼吁。据悉,新加坡的鞭刑对男不对女,将受刑男性摊在架子上鞭打臀部,“藤条先泡几天,拿出来打,由鞭刑师来打”,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接受不同鞭数。(见今日本报A18版)
这个建议非常新颖。对犯人予以“体罚”,似乎是很遥远的记忆了。顾名思义:刑,即刑罚,特指对犯人的体罚。甲骨文的“刑”字,像人被锁拘在一个木制的笼框中的样子。把犯人关在囚笼中游街示众,是古代对犯人常用的一种体罚方式。在现代法治构架下,刑罚作为酷刑、不人道的代名词,被扔进了历史的故纸堆。即使是“家法”,对犯错的人进行体罚,也不被法律所认可。所以,当身为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的陈伟才提出鞭刑观点时,在场的广东省人大代表们“听罢此言,全场爆笑”,亦在情理之中。
不过,陈伟才是认真的,他将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呼吁中国引进鞭刑。因为,“目前全市(指广州)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跟全国形势吻合,比较处于高位”。他认为,要用“严刑峻罚”来解决这一问题。也许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刑事案件高发,治安形势严峻,中国的刑法虽严厉,但效果并不显著,威慑力不够。中国正处于社会剧烈转型期,各种思潮泛滥、各种情绪爆发,加上经济高速发展引发的系列社会问题,带来一些矛盾与影响长治久安的隐患,在所难免。谋划应对之策,甚至在立法层面上予以制度设计,无可非议。说此建议务实,算不得是恭维。我们甚至可以设想:如果有鞭刑,那么对轻微或特定犯罪人员等,通过法院简易程序判决并执行鞭刑,其威慑力与示范效果,或许,至少比现在流行的“劳教制度”要好。
据媒体报道,新加坡是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世人都为其立法之细和执法之严而叹服不已。鞭刑是其特有的刑罚,执鞭人受过专门训练,用的是印尼生产的直径2.5厘米的藤条,一鞭下去不说是皮开肉绽也得说叫人刻骨铭心,疼痛之苦一辈子忘不了。这一刑罚极有威慑力,挨过的人永世不忘,没挨过的人谈鞭色变,不敢以身试法……然而,鞭刑在中国虽古已有之,如今有没有合适的法治与政治土壤,还很难界定。
在一个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而权力动辄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国度里,任何制度设计尤其是简单易行的刑罚,不管其设计初衷是多么美好,都极易被权力利用,成为一种排除异己、清除异类的暴力工具。比如,如果把鞭刑用来对付上访的人,想想都后怕。陈伟才提出建议后,“有代表附议,几个月太短,干脆延长到几年内完成这几鞭,时间拖得更长,会形成更大震慑力”。虽是代表们的调侃,但其折射出的玩弄法律的心理,其实就是社会现实的反映。
■本报评论员 吴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