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宅急送运送价值21万元的珠宝首饰,货物寄到北京之后在收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宅急送的一位营业厅经理签收,当收货人去提货时却被告知货物“丢失”。宅急送方面却只愿意赔偿162元。这是前不久在北京经营珠宝生意的王萍女士的亲身经历。
近来,涉及快递公司货物丢失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快递公司往往以《邮政法》第47条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为由规避应有之责。
尽管快递行业蓬勃发展,但并未完善和严谨的立法,使得快递业内涵的缺失表露无遗。
21万元珠宝神秘消失
王萍在北京经营着一家珠宝公司,由于在陕西榆林有一家商业合作伙伴,双方经常邮寄货物。2012年6月16日,陕西榆林的合作方将一批价值21万元的珠宝交给了宅急送的快递员,一般只需四天左右,但这批货,王萍等了11天也没收到。6月27日,王萍赶到宅急送营业厅,并未找到货物,通过系统查询竟发现,货物已于25日被签收。最终,宅急送方面告诉她,货物“丢了”。这对王萍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王萍认为,宅急送由于工作失误将如此贵重的货物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更蹊跷的是,宅急送的员工在收货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收了货物,货物显然丢得并不“正常”。而宅急送方面对于此事的态度则很强硬:货物就是丢了,因为寄货人未保价,按照规定只赔三倍运费162元。王萍只得将宅急送诉上法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谁为丢货负责
货主未保价固然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快递公司是否无需担责?快递行业丢货索赔之难正不断拷问《邮政法》第47条的缺陷:“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宅急送在投送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因为其伪造了签收事实。”北京嘉木律师事务所杨大飞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货物丢失,是不能在系统里有签收记录的,宅急送这一伪造事实,恰恰反映了其企业管理的混乱。另一方面,快递公司替客户签了字,货物却没了,快递公司存在监守自盗的嫌疑。
而从《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来看,条款虽可保护产业发展,避免出现恶意索赔等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服务懒散、缺乏责任甚至监守自盗。该法过度保护了快递公司的权利,却在其责任承担方面有所欠缺。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