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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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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量刑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从严惩处
“集体研究”不再是渎职脱罪借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前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严惩渎职意义重大,因为渎职犯罪主要是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作为,另外一种是乱作为。这两种现象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它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基本上形成了渎职也是严重腐败的共识。

    定罪量刑不明确

    导致处罚“就低不就高”

    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此外,渎职犯罪是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在具体认定和处理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复杂性,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

    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  

    谎报瞒报加重处罚

    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集体研究”造成渎职

    责任人应追刑责

    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解释还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从严惩处渎职犯罪

    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作为,另外一种是乱作为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从严惩处

    渎职是严重腐败,是贪污贿赂犯罪重要诱因

    山西   苯胺泄漏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

    8日下午,山西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山西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李小鹏代表山西省政府宣布,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责令阳煤集团、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全面停产整顿,在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全面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逐一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会上,阳煤集团董事长赵石平、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董事长王光彪、中铁隧道集团总经理张继奎、长治市市长张保,分别就近期本企业本地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作出深刻检查,表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痛定思痛,全面整改,诚恳接受上级部门的处分和处理。

    另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河北邯郸市政府一位负责人透露, “山西苯胺泄漏事故是去年12月26日发生的,不是31日。今年1月5日那天也不是他们主动报的,我们事先知道的。”记者调查得知,天脊化工2008年就已安装直通山西省环保厅的“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山西省环保厅本应能够实时监控到事故的发生。公开资料显示,该监控系统总投资8.5亿多元。 

    安徽   问题“合肥房叔”6年“撤不掉”

    记者从安徽合肥市纪委获悉,已被查出非法侵占回迁房8套的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原书记方广云,早在2005年因非法出售集体土地已被撤职,但该撤职决定在此后长达6年的时间里未被切实执行。日前,合肥市瑶海区纪委因当年执行纪律处分不力被通报批评。

    继“合肥房叔”方广云被举报非法侵占回迁房之后,近日又有群众网络举报称其非法出售集体土地获利2000万元。合肥市纪委7日对此回应称,自去年5月26日对方广云立案调查以来,专案组已掌握其违规违法用地、非法套取保障房等一系列问题,正组织专门力量查处,将一并彻查到底并严格纠正到位。

    合肥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方广云早在2003年至2004年担任合肥市瑶海区瑶海工业园站北社居委党支部书记期间,曾因违规出售农民集体土地被瑶海区纪委撤职。但该撤职决定并未被真正执行,方广云继续行使书记职权直至2011年,期间又以个人和亲属名义非法套取侵占安置房多套。本案目前仍在查处过程中,无论涉及什么人,都将坚决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背景

    去年11个月

    全国审理渎职案4928件

    渎职犯罪是

    贪污贿赂犯罪重要诱因

    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较2010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相关负责人8日表示,渎职犯罪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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