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确定了2013年工作思路,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改革”确定为2013年工作重点。
《人民日报》曾于去年撰文称,“‘劳教制度’这一特殊形式的惩罚,制度模糊,违反了《立法法》,已经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而事实上,近年来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呼声,要求尽快将这一“恶法”废除,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一舆论形势下,饱受诟病的劳教制度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确定为2013年的政法工作重点。
因劳教而引发的社会争议一直存在,尤其是当劳教演变为一种控制公民自由、侵犯正当权益的手段后,它的合法性更是受到了最大程度的质疑。在这种演变过程中,“劳教”俨然成了一个口袋,不仅违法的人受惩处,甚至普通人也开始被劳教,如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妇女进京探亲被劳教一年、唐山劳教所学员“骷髅死”和“一元劳教案”、“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等案例。在这些案件中,劳教已经凌驾于宪法之上,成了非法剥夺公民权利、无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恶法”。
“劳教”起源于我国1950年代颁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当时主要针对没有触犯刑法的,“罪责较轻”的“右派”,将他们集中起来进行管理,并由国家发放一份工资。但随着“右派”这一特殊政治意识形态产物在历史进程中的淡化,后来的劳教便主要适用于“年满16周岁,符合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和教唆他人犯罪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劳教制度始终只是一部行政处罚规章,并非刑事法律。
在制度模糊下,“劳教”的惩处手段却并不含糊,且这种越位之举经常以嚣张的姿态呈现,在法治进程中,这种模糊制度所导致的恶果明显表现出其对法律、社会的破坏。《立法法》等法律的颁布,明确指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劳教”自然显示出自身的“非法”性质。
这样一部“恶法”,何以“纵横”多年而不被废除?这其中牵涉到的除“制度正义”的迟到和缺席之外,更有诸多的利益勾连在维系着它的运转。由国家拨款的劳教场所,工作人员待遇低下,被劳教的人自然成了劳教场所的“创收源”,曾经就有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替劳教人员办理“劳教所外执行”,在重庆市,帮助劳教人员进行“劳教所外执行”的中介甚至有专门的称呼——“捞人串串”,劳教带来的“创收”无疑是这部恶法退出历史舞台的巨大阻力。
多年的舆论积压,以及法治社会建立中对不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制度的反思与纠正,都意味着须尽快铲除类似“劳教”这样的制度怪胎,从当初收容遣送法的废除到拆迁“变法”,这些制度嬗变不仅符合民意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化的需要。希望接下来的劳教制度改革能够落到实处,将其驱逐出历史舞台。■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