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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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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影响网络反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有关方面负责人同时表示,网络反腐不会受到影响。

    窃取个人电子信息属非法

    窃取、出售个人电子信息在此次通过的决定中被界定为非法行为,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获得的个人电子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可以说,此次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结束了此前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缺乏协调的局面,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法律体系。

    制定规章防范垃圾电子信息

    对于各方普遍关心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网民维权的配套措施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在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是制定有关用户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手机用户身份管理的部门规章;二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涉及用户电子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决定》以及相关要求;四是鼓励和支持技术研发,提高用户电子信息安全水平;五是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机制,鼓励公众进行投诉举报。”

    不必担心影响“网络反腐”

    近年来,网络已经成为民众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的重要渠道,对于一些公众担心这个决定出台后会影响“网络反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认为,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

    网络信息保护和实名制的关系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根据规定,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在网络进行信息发布的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这种实名用于运营商的后台管理,网民发帖依然可以使用“马甲”。■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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