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一部关系亿万百姓“养老明天”的法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法律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业内人士表示,修改后的法律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提出在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如何全方位解决老年人问题的方案和对策。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疾病风险
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
【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解读】 据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主任吕晓莉介绍,目前我国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年人将近1亿,同时还将有7900多万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他们将面临突出的护理问题。
服务需求
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解读】 “社区为依托是未来养老模式的根基,实施居家养老必须依托于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等人士认为,要将社区养老服务定位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刘荣喜表示,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元化的现代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
住行方便
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环境
【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认为,法律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大多数现有城乡建设规划都是按照年轻社会的要求设计的,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老年,这些基础设施成了问题设施,如很多城市六七层楼的居民楼房没有电梯,亟须通过适老改造工程等措施,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党俊武说。
社会参与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法律规定】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解读】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专家认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