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明年2月1日起,湖南将正式实施《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该《办法》中明确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尤其规定,医务人员的7类行为、患方的4类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办法》表示,将引入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险等第三方机制,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合理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草案中曾经引发了广泛关注的“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医院太平间存放、或移送殡仪馆火化、或移送死者居住地安葬。”被删除不作保留。
患方
三项权益
按照《办法》规定,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具有知情权、咨询投诉权及享受安全医疗服务的权利。
知情权
患者及家属有获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的权利,院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耐心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如实告知患者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咨询投诉权
在纠纷过程中,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医疗机构不仅要为医患沟通提供场所,配备接待人员,医务人员还必须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个人隐私。患方如果对沟通不满意,还可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
复印病历权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病历资料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维权依据。对此,《办法》规定,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方要求复印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点评: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说,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此次《办法》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只有充分维护好患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医患双方的沟通协商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天平上。
四项禁止
《办法》规定,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采用合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严禁有下列4类行为:
抢夺、盗窃、损毁病历资料、档案,哄抢、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者生活;
在医疗机构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堵门、占据通道、泼洒污秽物、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抢夺尸体、违规停尸;
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办法》规定,若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出警,开展教育疏导,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点评: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陈小春表示,患者的过激行为,也是导致医疗纠纷恶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以上的这些行为一旦被触犯,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方
7条禁令
在此次发布的《办法》中,明确禁止了医务人员的7类行为,具体为:
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故意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篡改、隐匿、伪造、损毁、抛弃病历资料;
收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财物;
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
《办法》规定,对复印病历的要求,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办法》还明确,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点评: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备了清晰而有力的法律效力,势必会对具体的医疗纠纷处置产生有利的影响。
数据
2011年,湖南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尽管大部分医疗纠纷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解决,但也有少数患者或其家属采取聚众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
第三方
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
在医患双方协商难以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我省将人民调解作为重要渠道之一。《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所需工作经费、工作补贴、调解工作场所和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医患双方还可以采取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在其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场所,配备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按照“首问负责制”接受和处理咨询、投诉。
鼓励医院投保医疗责任险
医疗责任保险一直被认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办法》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需要理赔时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予以赔付。
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将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转嫁给患者,《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医疗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记者 洪雷 实习生 马力 通讯员 王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