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2版:华声评论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F1版
封面

第F2版
华声评论

第F3版
湖南新闻
 
标题导航
返回湖南在线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旧版数据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拒绝取消出租屋管理费有何玄机
本报评论员 吴晓华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其中房屋租赁管理费点名针对深圳一市,因为深圳是全国唯一“合法”收取该费用的城市,也是深圳多年两会代表反映、委员联合提案炮轰的焦点。但深圳官方却回应:深圳特区立法权不受部委规定约束。深圳不会在明年取消该收费,除非深圳人大修改地方条例。

    国家两部委顺应民意,将房屋租赁管理费这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废除,且点名针对深圳一市,却遭到了深圳官方的强硬回应。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一直扮演着改革“开路先锋”的角色,面对国家两部委的通知,深圳官方竟持如此态度,确实让人失望。改革开放的目的,固然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其终极目标,应该是惠及天下民众,而不是一批既得利益者永享膏腴。深圳流动人口之多有目共睹,房屋租赁管理费一项利益之巨大,可想而知。改革开放的先驱,沦落为既得利益的捍卫者,令人情何以堪!

    从法理与政理方面分析,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可以对中央两部委的行政法规说“不”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单从程序上看,深圳可以说“不”!但从实体上看,深圳不可以说“不”!从情理上来说,深圳更加不可以说“不”!

    国家两部委“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深圳是全国唯一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城市,被点名要求取消,显然是深圳的这一做法,已然违背了其作为改革“开路先锋”角色定位的初衷,沦为必须被改革的“既得利益捍卫者”的尴尬处境。当此收费成为一种不合理的负担,经济特区法规对抗国家两部委行政法规的依据与司法环境,根本就不存在了。

    据悉,多年来深圳两会代表、委员联合提案炮轰房屋租赁管理费,理由是该费属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及广东省明令取消项目;租赁管理部门只收费,不管理;租赁管理费收取数额、支出公众无从监督;租赁管理部门容易滋生腐败……但均无任何进展。深圳市顽强地收取该费,至今达近20年,其玄机何在?据媒体披露,深圳市共有出租屋管理员1.4万名,加上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在编人员,每年需要经费约7亿元左右,主要来源就是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这只是官方消息,非常笼统,里面的水究竟有多深,外界暂不得而知。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深圳从一个只有3万多人的边陲小渔村发展到人口过千万的现代化大都市,“深圳速度”已经成为人们的一个习惯用语,深圳人的努力固然不可或缺,但政策的扶持功不可没。“房屋租赁管理费”作为特区政策的一个小小部分,也许发挥过正能量的作用,但时过境迁,曾经的正能量已经蜕变成负能量,甚至不过是食利者阶层的丰厚利禄或者灰色收入之源泉,委实是特区政府的悲哀。据最新消息,特区政府已在考虑适当时机取消该项收费,我们希望,这个时机越早越好,方才不辱改革“开路先锋”的美名。

    ■本报评论员    吴晓华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
   第F1版:封面
   第F2版:华声评论
   第F3版: 湖南新闻
   第F4版:广告
   第A1版:头版
   第A2版: 大雪来袭
   第A3版:“湘九条”
   第A4版:都市·公共
   第A5版:广告
   第A6版:广告
   第A8版: 都市·公共
   第A9版: 都市·公共
   第A10版:都市·公共
   第A11版: 市井新闻
   第A12版:热线新闻
   第A13版:中国·重点
   第A14版:中国·重点
   第A15版: 中国·文摘
   第A16版: 中国·文摘
   第A17版: 世界·视点
   第A18版: 世界·视点
   第A19版: 华声军事
   第A20版: 微博日报
   第A21版: 文娱·看台
   第A22版:体育·赛道
   第A23版:【元旦家电特刊】
   第A24版:【元旦家电特刊】
   第A25版:【元旦家电特刊】
   第A26版:【元旦家电特刊】
   第A27版:教育周刊
   第A28版:题材快报
   第A29版:家居周刊
   第A30版: 逾越2012
   第A31版:逾越2012
   第A32版:逾越2012
   第A33版: 逾越2012
   第A34版:华声健康
   第A35版: 华声健康
   第A36版:逾越2012
   第B1版:财经
   第B2版: 财经·纵览
   第B3版:财经·盘点
   第B4版: 财经·专题
   第B6版: 财经·理财
   第B7版:财经·操盘
   第B8版:财经·综合
深圳拒绝取消出租屋管理费有何玄机
非常语录
锻造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之盾”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