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录音录像不得选择性录制和删改
《规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例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会见律师,公安不得派员在场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公正办理。
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冤错案件
《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均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被排除后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为解决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无罪、罪轻申辩的问题,《规定》增加了全面审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
严格限制技侦措施审批使用
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为规范保证金管理,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并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
《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规范,规定只有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要求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规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