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人员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已在以下日期旷工离职,并已与公司失去联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在其旷工离职三天后与其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特此公告。具体名单如下:张泽予(2011.11.15)、伏 丹(2011.11.29)、
邬 鑫(2011.11.29)、黄 浩(2011.12.19)、
唐 可(2011.11.23)、张 磊(2011.12.22)、
罗诗雯(2012.01.16)、何 婷(2012.01.04)、
陈 胜(2012.01.20)、隋 颖(2012.01.20)、
周 旋(2012.01.20)、张发东(2012.01.20)、
张 园(2012.01.26)、张江涛(2012.01.21)、
阴龙飞(2012.01.21)、彭先忠(2012.01.21)、
胡庆丰(2012.01.21)、张 超(2012.01.21)、
徐麟松(2012.02.02)、姚 雁(2012.02.16)、
龙 艺(2012.02.14)、龚 杰(2012.02.14)、
欧艳兰(2012.02.22)、冯美云(2012.02.16)、
肖 莉(2012.02.16)、李 索(2012.02.16)、
蒋月红(2012.02.16)、李银屏(2012.02.16)、
文群芳(2012.02.20)、曾思思(2012.02.20)、
童 琴(2012.02.20)、王希云(2012.02.20)、
王彩霞(2012.02.25)、赵安安(2012.03.15)
湖南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潇湘华天大酒店 20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