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讯 凌晨的一场大火,让安化县个体户韩华军夫妇苦心经营的门面毁于一旦,其8岁女儿娟娟也命丧火海。为领取救助款,韩华军签下一份调解协议书,导致之后向事故责任方索赔败诉。韩华军夫妇不满判决,四处奔波维权6年。
今年9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判决有错误。12月3日,该案在安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报法援团李春光律师免费帮助这对坚强的父母维权打官司。■记者 潘显璇
2007年2月1日
怀铁站车公司进行事故善后工作,支付12万元救助款。
2007年3月
火灾事故原因鉴定出炉,韩华军要求协商赔偿事宜,但遭拒绝。
2007年4月
韩华军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其索赔请求。
门面失火
12月2日,韩华军来到益阳安化县平口镇货平街,这里已修葺一新,不见当年大火痕迹。对韩华军来说,那起火灾是一段无法抹去的悲伤记忆。
时光追溯到2006年12月30日,当天凌晨2点左右,韩华军发现临近门面着火,飞奔回屋叫醒正在熟睡的妻子,并去通知隔壁经营户。
着火门面挨着铁路,与周边11间门面连成一排,均为木质结构。正在韩华军呼喊救援时,一辆火车飞驰而过,大风瞬间助长火势,11间门面全部陷入火海。这场大火,烧掉了韩华军的全部家当,也夺走了他8岁的爱女娟娟。
三次败诉
2007年2月1日,安化县组织门面所有者——怀化铁路站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铁站车公司)进行善后工作。
“当时火灾事故鉴定还没出来,怀铁站车公司说先支付12万元做救助款,以后再协商赔偿。”韩华军说,由于不懂法,当时生活没着落,于是签下调解协议。2007年3月,火灾事故原因鉴定出炉:电气开关接触不良、线路老化,开关及线路起火引燃天花板所致。
韩华军要求协商赔偿事宜,但遭拒绝。2007年4月,他向法院起诉。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华军与怀铁站车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驳回其索赔请求。随后,韩华军请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被驳回。韩华军再次上诉,但也败诉。
第四次对簿公堂
“光门面内被烧毁的财产就有十余万,女儿也没了,还被骗签了协议,我不能接受。”不服判决的韩华军夫妇开始长达6年的维权。
今年9月29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裁定确有错误,撤销了原有裁定,要求安化县人民法院再审。韩华军向本报法援团求助,本报法援团律师、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春光律师免费帮助其打官司。
12月3日上午,安化县人民法院,这是时隔四年后,韩华军与怀铁站车公司第四次对簿公堂。韩华军请求法院撤销当年签订的调解协议书,门面所有者怀铁站车公司和起火门面承租人肖祥云共同赔偿损失40余万(已扣12万元救助款)。
怀铁站车公司质疑韩华军漫天要价,对此,韩华军表示,“这6年来,光维权的各种花费就高达10万,我只希望求得这40多万应得的赔偿款。”
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出入太大,法官没能调解成功。而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需经审判委员会共同决议,此案当天并未宣判。
焦点
救助款是不是赔偿款
法庭上,韩华军说,调解协议中写明了是受灾损失救助,当时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以为是临时救助款才签下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表示。而在领取这笔钱时,工作人员还以不写承诺书不发救助款为由,迫使他的父亲写下了一份火灾事故处理终结的承诺书。对此,怀铁站车公司代理律师辩称,调解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明确规定了双方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救助款实为赔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被告肖祥云则说觉得很冤,“出事前,消防部门多次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怀铁站车公司拆除门面停止经营,但怀铁站车公司置之不理。怀铁站车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我不是责任主体,不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