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当事人刘晓舟:
因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AMV820,车型别克牌小客车)从事非法运营,被我局依法查扣,至今未来我单位接受处理,我局现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于公告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领取《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交道路客运罚〔2012〕第19号),逾期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联系:84694770 联系人:宾文)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