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李悦千里寻子一年未果,还遭遇232万元天价索赔。此事虽经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三度关注,但真相依旧扑朔迷离。怀化市公安局、民政局两单位分别约见本报记者,但口径截然不同,公安依旧将李悦寻子定义为“收养纠纷”,民政则明确表态“不属收养”。(详见本报11月22日A03、A05版;23日A08、A09版;24日A07版;今日A03、A04版报道)
可以肯定地说,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无效收养。就本案而言,不管孩子有没有上户口,都不能改变其非法收养关系的性质。
如果李悦所言属实,一年前她的孩子以2万元的代价被“中间人”接走,他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后“领养”至今,显然属于一种拐卖行为。至于“中间人”何雅芳与张艳梅,其身份与动机语焉不详,我们也不妄加猜测,但绝对不会如此简单。在2万元与向家所言的28000元的“价格”区间,谁都知道其中有什么猫腻。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也是一种世界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众所周知,受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目前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非法收养仍然是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
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起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被告人关某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关某夫妻决定将孩子送人。同年6月初,关某找到某院护士乔某,乔某将此事告知张某……通过郭某介绍买家。最后以26000元的价格卖出。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乔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孩子不是物品,任何关于孩子的“买卖关系”都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依律追责,李悦之父显然负有主要责任,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就将孩子送给他人。不管其拿的2万元是被动还是主动,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何雅芳与张艳梅及向家人,均不能逃脱干系。
显然,当地警方在本案的认识方面存在偏差,其中不乏地方保护与行政不作为的色彩。在全国性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大背景下,怀化警方应该有所作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如私生子、被动拿钱、以收养为目的等,如果悔改态度较好,愿意归还孩子,可以不追究他们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否则,法不容情。是故,积极介入此案,促使双方妥善处理,尽快把爱与尊严还给可怜的孩子,是当地警方与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吴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