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人士19日就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根据1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规定,取消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
他说,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造坟墓,对违反规定乱埋乱葬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