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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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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改会提出修订强奸罪
被强奸不再分男女

    香港强奸罪将不分男女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7日发表了一份对性罪行的多项修订建议。修订中建议订立新的强奸罪定义,无论男女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还建议把裙底偷拍等行为列入性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改会报告书所表达的观点,均源自法改会成员而非政府当局,所以法改会每一次发表报告书后,必须将有关建议提交政府辖下的相关决策局审议。

    变性女亦可构成强奸罪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建议中,新订立的强奸罪范围更广,包括以阳具插入阴道、肛门或口腔,这一规定使得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成为被强奸对象,无关性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性别或当事人的性倾向为依据就能受到豁免。”法改会秘书处黄满强告诉记者,根据新建议,只要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行为,无论是男的和女的,或是男的和男的,只要是使用阳具插入受害人阴道或口腔均属强奸。

    同时,黄满强还补充,“新订立的定义中所指出的阳具,包括了女性通过变性手术之后而具有的阳具”。因此,女性经过变性后,也可能成为强奸犯。

    偷拍艺人需个案研究

    对于偷拍裙底的行为,委员会认为,现时处理裙底偷拍的游荡或行为不检罪,均非针对有关罪行,加上裙底偷拍罪行相当普遍,有必要打击。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委员张达明认为,现时警方多数控告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游荡等罪名,若非发生于公众地方,例如早前一宗发生于补习社内的个案,则只能控以其他罪名,但有关罪名却不能如实反映犯罪主体的真实行为。因此,法改委建议把裙底偷拍、公众场合露体等全部纳入性侵犯之内,将来在性罪名册都可以查阅。

    当问及有关法例能否涵盖至艺人偷拍时,张达明解释,涉及艺人偷拍的个案则需要独立研究,由于该法例主要针对在行为或目的上涉及性罪行,而艺人遭偷拍时,该行为或目的主要是否与性侵犯有关则需个别考虑,但例如偷拍到某人正在洗澡,则建议列入性侵犯。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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