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27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此进行了必要规范。
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全面规范“零负团费”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强迫购物可吊销许可证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景区门票涨价需提前公布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 草案还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法规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至今的环境保护法开始修改。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精神障碍鉴定拟定为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27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