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队自2012年元月至2012年6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了一批违章、事故摩托车以及2011年之前一批违法小型汽车及货车,但部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来我队接受处理并领取车辆,造成暂扣车辆积压,为确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公告如下:凡超期未接受处理的暂扣车辆,其当事人必须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强制措施凭证》来我队接受处理,逾期我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报废处理,特此公告。
宁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