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监会的定义,上市公司独董,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位,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但现在独董几乎成了少数有官商背景之人的福利和利益交换的渠道,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年薪,无疑是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掠夺。
目前中国的独董制度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就是独董不够独立:一、按照现行规定,独董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听起来无可厚非,但中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股东大会选举其实已经异化为大股东任命。二、同样因为一股独大,独董的津贴最终也是由大股东决定的,也即是其经济不够独立。
不难看出,所谓独董,其实就等同于大股东聘用的打工仔而已。能期望他们对自己的“衣食父母”做出有效的监督吗?
现行独董制度已经到了非革新不可的地步,要达到标本兼治,首先要规范和明确独董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不但让独董本人不敢以身犯险,而且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不作为的连带责任,让那些“花瓶独董”、“有毒独董”、“最忙独董”赶快滚蛋,让位于那些真正想干事、能干事、干实事的专业人士,进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再者,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独董的独立性,从制度建设上来保证独董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