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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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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收占地费?车被砸了停车场拒赔
律师:“事先声明”是霸王条款 停车场应承担车主部分损失
记者 王为薇 实习生 陈龙 张芳

    ▲7月18日,长沙市某医院停车场,车窗玻璃被砸,车里被翻得一片狼藉

    ▲夏先生的车牌被偷走。

    实习生 李健 摄

    本报7月18日讯 “我的车在收费停车场被砸了,损失过万,可医院却说我交的停车费是‘占地费’,不是‘车辆保管费’。”7月18日一早,在湘雅路一家医院陪伴病友一夜的夏先生前往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医院停车场的说法让他气得够呛。

    停一夜车,损失上万

    17日晚7点40分,夏先生将车停进医院的收费停车场后,走进医院。朋友住院,整个晚上他都陪伴左右。18日早上7点15分,夏先生来到停车场取车时,一下懵了,“车子右侧后门车窗没了。”

    一番检查,副驾驶前方抽屉里放着的公文包没了踪影,“里面有8000元现金啊。”后备箱也遭了殃,“放在箱子里的酒丢了,价值1000多元呢。”

    夏先生赶紧拨打110报警,“民警推断窃贼是敲碎玻璃撬开车门后实施偷盗的。”夏先生来到医院保卫科调取前坪监控,“可是我停车的这块地方是监控盲区,啥也看不到。”

    “收的是占地费,不是保管费”

    夏先生来到医院保卫室“讨个说法”。“这里属于公共停车场,我们收取的只是‘占地费’,不是‘车辆保管费’,我们不管,你报110吧。”保卫室答复。

    记者赶到医院门口,一名保安拿出一张停车卡告诉记者,每台进入医院的车都有停车卡,卡上早就说明了:“凡进医院的车辆,车主自行保管好车辆和车上物品,医院仅供停车场地,如有被盗和损坏,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夏先生质疑:“卡上的文字难道就是‘免死金牌’吗?”

    ■记者 王为薇 实习生 陈龙 张芳

    律师说法

    停车场应承担车主部分损失

    “医院的停车卡上所写的条款其实属于霸王条款。”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表示,医院应承担车主的部分损失。“当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后,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已经存在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有保管责任。车辆在保管期间被损坏,车内财物被盗,属于停车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保障安全的义务。”

    李律师还说,防盗警示牌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挡箭牌。停车场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而单方作出的各种声明、告示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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