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商人谢益元某次不听从上海市闵行区工商部门的招呼,对方竟叫来强势部门将他控制关押296天,并拍卖他价值数百万元的财物。经过8年奔波,法院终于判他无罪。而当谢益元申请国家赔偿时,法院却认为不讲“诚信” 而拒赔,最后因他“自愿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才获得无罪判决。
首先得确认一个前提,在现代社会,公权如果被滥用,其后果非常严重。公权力滥用远比一般的违法犯罪更可怕,因为没有监管的权力是最恐怖的。商人谢益元8年来的遭遇,足可说明问题。一个财产过千万的公司老总,仅因为没有答应闵行区工商部门变更公司注册地的要求,就被“越区”刁难;仅因为产品商标与日本一家同类企业的商标“看起来有些相似”,便受到大批工商执法人员的“围剿”,进而因涉嫌假冒商标,被闵行区公安部门抓捕。2000年1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谢益元假冒商标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
经过8年的抗争,2008年6月,法院再审判决书宣告谢益元无罪。这个结果的取得,是上海闵行区的法官们发明了中国司法史上最牛的司法原则“判辩交易”——即法院为了逃避错判带来的司法追责,而与受害人或律师达成受害人不追责换取宣判无罪的协议。这个协议一旦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翻遍古今中外的司法教科书,都找不到“判辩交易”这个名词,因为它属于面对具体案例的“临时起意”。
只有在英美法系中普遍适用一种叫做“诉辩交易”的方式。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一般在证据不是很充分,而被告人愿意坦白认罪的情形下采用。即使是“诉辩交易”,我国从来也没有采用过。因为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是法官的权力。至于“判辩交易”,中国法律没有,世界法律也没有。
闵行区法院依据谢益元的“书面表态”来做出的判决,其荒谬性显而易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强调:在诉讼中,被告单方承诺放弃日后可能享有的国家赔偿权利,不是审判机关判断被告有罪无罪的依据。否则,审判机关做出的判决就涉嫌考虑不相关因素,而动摇其合法性。当被告确实无罪时,其放弃日后的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否出于自愿难以判断,审判机关也将涉嫌滥用职权剥夺无罪被告的国家赔偿请求权。
其实,赔偿或者不赔偿,不是涉事法院考虑的根本问题。因赔偿带来的司法追责,才是事件的关键所在。只要法院的赔偿程序启动,谢益元将获取完全的主动权,而涉及到检察院、公安局及工商局的国家赔偿,及因此而来的渎职追责等连锁反应,将一一呈现。
只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公权力确保依法实施,我们的社会才有公正可言。据悉,上海市高院已经受理此案进行再审,我们相信,法律一定会给谢益元一个满意的交代。 ■吴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