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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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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邀上市公司和法律界人士谈证券欺诈维权
如何堵住上市公司谎言?罚款!赔钱!
记者 黄文成

    近年来,我国投资者就证券虚假陈述提起的赔偿诉讼逐渐增多。从“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大庆联谊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的东方电子案,从被称为“中国牛市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到近年来因五粮液虚假陈述受中国证监会处罚后引发的股民维权行动,“一浪高过一浪”的投资者索赔诉讼见证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近日,由湖南证监局组织的座谈会上,湖南上市公司和法律界代表认为,追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填补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增加违法行为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目前,诉讼索赔难的问题仍然存在,需要从加强宣传、完善法制、提升服务等层面进行破解。

    ■记者 黄文成

    案例

    亏损30万获赔20万

    2008年4月份,浙江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況下,自2006年8月起指示相关人员多次直接或间接从公司划拨资金,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随后浙江证监局对其进行了调查,证监会对其做出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当时,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啸主要负责搜集长沙地区股民的诉讼材料。在他们发布了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赔偿案委托代理征集公告”之后,长沙芙蓉区的一位受害投资者谭方(化名),带着其有关该股的交易记录,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据了解,谭方在2008年初买入该股后至该股被停牌调查,共亏损了30多万元,他的多位同事也因为该股亏损累累。袁啸告诉记者,起初谭方还心存疑虑,“因为上述公司属于地方企业,地方保护主义可能会对他的诉讼产生阻力。”

    但在袁啸的说服之下,谭方决定提起诉讼。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谭方最终获得了20万左右的赔偿。谭方多位同样受损的同事则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赔偿。

    启示

    勇于维权善于维权

    由于对法律知识和维权程序不了解,也直接导致一些投资者无法得到合法补偿。袁啸结合其为投资者维权过程所遇到的问题给出了以下建议:

    注意保留好股票交易记录,即买卖出现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时点。按照规定,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并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前,未全部抛售,才能获得赔偿。“目前立案调查的时间长,而投资者持股时间短,大多数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日到虚假陈述行为被认定的这段时间内,往往就已经抛出了股票,因为这段时间往往达数年之长。”袁啸表示,这样按照目前的标准,其实真正符合索赔标准的投资者并不多。

    多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关于虚假陈述的公告,以及一些律师发布的有关“民事赔偿案委托代理征集公告”信息。由于缺乏统一的虚假陈述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加之宣传不够、顾虑太多,不少投资者在因虚假陈述而蒙受损失之后,选择的往往是“忍气吞声”。 

    保持足够的耐心。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湖南某上市公司董秘称,他曾参与了该公司的两次虚假陈述纠纷案的应诉。公司第一次因虚假陈述遭到起诉是2007年,一直到2009年法院才开庭审理。共有60多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仅为158万元,最终通过调解被打了4.5折,平均每位股民的赔偿款不到2万元。     

    而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的“东方电子案”,从2003年开始起诉直至2011年才宣判,能够坚持下来的股民实属不易。

    据记者了解,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侵权赔偿之诉,即便在美国能够完整走完诉讼程序的也仅为诉讼量的2%-3%,而大量纠纷是以法庭调解或者以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的。为此,袁啸也建议,对诉讼程序和难度要有合理的估计,不能急于求成。

    期待

    维权请券商帮忙

    目前,投资者维权一般是自行聘请律师,或由风险代理律师召集受害投资者,对发生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起诉,而这种方式在很多方面都有局限。

    对此,在座谈会上袁啸建议证监会出台政策,拓宽证券公司的服务内容,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增值服务。

    即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时,在签订的协议中增加一项授权维护权益的条款,而这个费用可以通过提高佣金来支付。

    而证券公司则可以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技术优势,为投资者及时提供有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信息,袁啸表示,“这就好比银行卡出现异动取款时,银行就会发短信给客户,提醒客户进行核对。”

    按照袁啸这一提议,受害投资者就可以授权证券公司聘请律师,进行统一诉讼维权。这样既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也可以提高维权效率。这也是有关券商中间业务的创新。

    相关链接

    虚假陈述索赔经典案例

    案例一

    东方电子案

    被称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东方电子最终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其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向原告履行赔偿责任。

    案例二

    银广夏案

    声名狼藉的银广夏案,有331名原告股民同意第三人以每10元支付2.2股银广夏股票的方式代为赔偿,剩余502人领到判决。2007年5月25日,银广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赔偿给各位原告的股份都已过户完毕。此外,被称为虚假陈述共同诉讼第一案——大庆联谊案中,470余名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支持标的额近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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