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宋农镇卫生院深夜接到危重病人,经诊断需转送县医院,由于值班人员无人会开车,已经喝了酒的镇卫生院院长李良在病人家属请求下驾车奔赴县医院,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审查中检方认为,该院长酒后驾车是伤者需急救不得已而为之,符合《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规定,按《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重庆晚报》6月14日)
前有病情危急,后有家属求助,最终既救了人,又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也许在检方看来,院长酒驾送病人,不但是“紧急避险”,而且“非常成功”,免于起诉合理合法。笔者却觉得,如此定性值得商榷。
首先,“酒驾送病人”很难说是在“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酒驾属行为犯,其潜在危害到底有多大,事前是无法确定的,既有可能像该案仅仅发生一个“滑进水沟”的小危险,也有可能是造成数人死亡的大灾难(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悲剧)。既然酒驾的“危害性”不确定,如何比较其与“救治病人”之间“合法权益”的大小呢?
其次,“酒驾送病人”并非一个不得已的选择。据报道可知,事发时间为晚上10时许,并不算太晚,院方应该能联系到住在附近又会开车的人,实在不行,也可选择打110报警。实际上,院长酒驾中途出事后,最终也是警车将病人送去就医的。
另外,现实中类似的“酒驾送病人”其实很多,此前从未有过“紧急避险”的司法先例。前几天北京一司机酒驾送突然临产的妻子去医院,一人两命可谓情况紧急,最终也难逃处罚;而去年北京密云的程金松,因急于送高烧女儿看病,酒驾撞死4人,最终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00万余元。这些案例,其违法定性都是明确的,只是根据最终形成的社会危害,给予不同程度的量刑处罚而已。相比之下,同是危情之下“酒驾送病人”,现在处罚却如此迥异,实在找不出足以服人的司法逻辑。
由此看来,当地检方对“院长酒驾送病人”以“紧急避险”不予起诉,很可能是开了一个站不住脚的恶劣先例,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司法混乱,使人们再遇到“酒驾送病人”这类情况时无所适从。酒驾作为行为犯,应不考虑具体情节,只要有行为发生,就视为违法。法律是刚性的,不应像捏橡皮泥一样对待。 ■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