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山东寿光市开展的党员登记工作中,102名不合格党员被清退,120名党员暂缓登记,限期一年整改。寿光此举意在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为增强党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提供制度保障。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这种“畅通出口”的做法不失为重新拣选合格党员,清除不够达标的党员的办法。相对于以往开除、劝退等相对单调的处理,不予登记、暂缓登记、本人放弃登记等手段,很大程度上畅通了党员的退出渠道,可有效保证队伍的质量与统一性。
“清退不合格党员”,从民众心理来说,这种举动自然会博得叫好声,因为在民众眼里,“不合格党员”不仅仅是一种资格认定,更是代表了“不合格党员”这个群体潜在的对群众利益的破坏可能。出于对一种隐形的侵犯力量的防御和消除,山东寿光的这种举动理当获得民意基础。
但任何措施和制度,除认可其创新性及可执行性之外,还应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看它的效果。在寿光市清退的102名党员中,“服从度不够”是一个基本特征,从组织伦理来论,服从度自然是衡量成员是否达标的重要标准,但从对组织的危害程度来说,这种看得见的不足比起看不见的危害来,似乎并非“罪无可赦”。相较于尸位素餐或为害一方的一些党员干部,这些程度较轻的不符组织要求的个体行为完全在可赎改范围内。
并不是认为寿光这种做法不可取,只是从应然角度来说,清退党员首先更应在更高级别的党员干部中进行。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在层级制的组织架构中,高级别成员的表现对低级别成员起到的是直接示范作用,同理,若能在惩罚时先从高级别成员做起,那么相应地也必定能够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在效率及效果方面,无疑更具优势。
同时,若清退党员的行动能从地方较高级别的党员开始,也就更具权威性与正当性,更能让人看到制度制订和执行的真诚与决心。尤其是在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后不仅无恙,反而得到升迁的反面事例中,从高级别党员开始清退就更具合理性和迫切性了。试想,基层党员因“违反计划生育”、“不参加组织生活”等原因被清退,而手握权力的党员干部却犯禁而不受罚,违纪而安然无恙,仿佛穿上了金钟罩,那么这种清退又有何说服力可言?
清源尤需正本。在党员清退行动中,固然需要对处于末端的普通党员进行要求与考核,并予以惩戒,但更需要对身居高位而不合格的“上梁”们施予压力和应有的处置。党员队伍的构成不仅仅是普通党员,还有大批掌握着权力的官员,恰恰是部分官员们的不合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党纪,败坏了党的声誉,因此党员清退行动最需要做的就是敢于对这一群体开刀,以儆效尤,同时也可防止清退行动最终成为只是拿清退低级别党员来进行政治作秀的务虚行为。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