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8日讯 5月7日,桂阳“3·3”涉黑案在桂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被告人刘小权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该案其他5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
刘小权、李海飞等人长期纠结,在桂阳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严重暴力犯罪,大肆谋利,并逐步发展为组织头目明确、组织成员固定、人员众多、结构紧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桂阳县称霸一方。
■通讯员 罗政 记者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