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现有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04月28日扣留的交通违法汽车156台、三轮摩托车59台、二轮摩托车816台未接受处理,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置。
特此公告。
公告车辆明细请登录长沙公安交警网站查询(网址:www.hncsjj.gov.cn)。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2年 04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