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大会听取了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今日A13版)
尽管我们对公益诉讼这个名词并不陌生,且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实践一直在进行,但在我国公益诉讼并无法律依据。比如王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王海可谓“公益诉讼第一人”。虽然为保护全体消费者的权益而战,他履行的法律程序却是“私益诉讼”。他必须首先去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然后以消费者的身份去提起诉讼索赔,进而警示社会。正因为如此,其“明知”的特质与利益目的,经常引发多方利益主体的质疑。
其实,不管是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归根结底是资源分配即利益问题。“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命题,也是广泛存在的社会现实。人们关注的是,公共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主张权利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法律正面临着这一严峻问题,其争执焦点就是资源的支配权。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维权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近年来,公共领域的环境污染如康菲溢油事故,及食品安全如“问题胶囊”事件,似乎到了集中爆发期,影响深广。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吕克勤说,以海上溢油事故为例,如果周边渔民和海产养殖者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对事故责任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是“私益诉讼”。而整个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这就需要进行公益诉讼。
允许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当然是法律的进步。有专家称,这意味着中国公益诉讼从公民实践到法律制度的建立,令人欢欣鼓舞。就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而言,无疑是一大创举。全程参与修改法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修改中,如果能够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公益诉讼的资格,那么将来类似的案件我们在公益诉讼的层面上确实就有法可依了。
这是迟来的正义。它来得有点晚,甚至有点“单薄”。其一,行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先天的不足。像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本身就是行业内部存在的不负责行为,你能指望奶业协会作原告吗?不少学者对妇联和工会的代表能力也提出了质疑,认为民选的组织更具代表性,NGO(非政府组织)更具公心也更有效率,更能推动公共利益和社会改革。其二,没有提及公民的起诉资格。修正案草案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外,这让“王海们”非常失望,自然引发了人们诸多争议。
公益诉讼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没有“一步到位”,它仍然强烈地撼动了既得利益者或强势集团的利益,在立法层面上给公众一个维权平台。但是,其将会遭遇的阻力与对抗是可以想见的,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对策略。■吴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