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初,中国银行提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后继续使用港币的意见》,认为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应继续使用港币并保持自由兑换,以利于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繁荣。在香港回归的过渡时期,争取中国银行和汇丰银行在同等条件下逐步参加港币的发行和管理。
为保证1997年7月1日香港顺利过渡,中国政府决定,中国银行在1997年前的适当时候参与港币发行。由于过渡期间香港仍由港英当局管制,所以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与英方进行磋商,并通过立法程序,确认中国银行的发钞地位。
中国银行参与港币发行的实施方案,经过与港英当局的多次商谈,达成了一致意见。1992年7月,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正式向港英当局财政司提出发钞申请。1993年1月,香港行政局批准了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将正式作为香港的发钞银行参与发钞。1994年5月,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成功地参与发行港币。
1990年8月,国务院港澳办提出中国银行参与澳门货币发行的框架,由澳葡当局、大西洋银行澳门分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三方联合组建发行银行,以三方各三分之一来分配股份。经过近三年的外交谈判磋商,1994年7月12日,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达成共识,签署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关于澳门发钞问题的会议纪要》。1995年10月13日,澳门政府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发钞合同。同年10月16日,中国银行正式开始发行澳门币钞票。
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过渡时期,中国银行参与发行港币、澳门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香港第二大、澳门第一大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港澳中银集团在港澳地区经济生活中地位重要,信誉卓著,在香港、澳门回归的过渡时期,中国银行参与发钞有助于实现港澳经济金融的繁荣稳定,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银行在当地的地位和金融发言权,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
记者 梁兴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