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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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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机构没有“再分配”善款的权力

    据《湖南日报》2月9日报道,隆回县山界回族乡罗白九年义务制学校一名学生进行举报,说慈善人士捐助给该校特困学生的每人500元慈善款被学校收走了300元充当劳务费。事后学校回应外界质疑,说并非从中牟利,而是欲把这些收上来的捐款匀给其他没有受到捐助的贫困生。

    事情虽已有了个说法,但前后形成的负面影响却令此次慈善行动遭遇了熟悉的尴尬,那便是民间慈善行动缺乏规范性操作之下始终难以避免的混乱和无序。民间慈善程序及监督机制是一个长期以来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但在罗白学校的慈善捐款处理中,我们需要关注和质疑的是另一个问题,即学校对慈善人士捐助给既定学生的款项,是否有权力进行再分配,以达成学校所期许的某种公平?

    若论及出发点,学校的再分配行为无疑符合“正义”原则,让贫困生“雨露均沾”的初衷也体现了校方对更多数贫困生的关怀。但我们知道,有时候,好的初衷并不能催生出善的结果,甚至大多数时候结果与初衷往往相反,正所谓“好心办坏事”。很明显,罗白学校就沦为了这样的尴尬角色。

    在报道中我们得知,由于罗白学校贫困生众多,而慈善款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其他没有得到捐助的学生及家长颇有微词,学校便在征得县侨联同意后将捐助标准和范围进行了更改,把特困生捐助标准减至200元,以匀出部分款项给其他贫困生。这样一看,似乎学校的行为获得了正当性,但我们不难发现,从已经发放下去的捐助款中再回收部分钱款,仍无法逃脱“违背个人意愿”与“强制服从”的色彩。从馈赠方与受赠方来看,一旦馈赠达成,那么受赠方便有了对馈赠钱物的全部支配和处置权,其他人在取得同意之前,是无权对其钱物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理的。

    罗白学校虽一心向善,希望能够为更多的贫困学生争取受助机会,但行为方式却并不正确,为追求结果正当性,而忽略了过程的正当性。同时又因为学校没有照顾获捐特困生的心理感受,没有取得他们的同意便用生硬的手段强行回收部分钱款,也构成了这种行为正当性的缺失,以致遭到强烈质疑。

    在这次的慈善款风波中,罗白九年义务制学校因没有很好地捋清各种权利关系,而遭遇了尴尬与委屈,这当然是一个教训,但一些现实问题我们却仍然无法绕过。由于民间慈善组织及操作程序并不规范,一些细节经常需要受助单位自行调节,又难免出现处理不公、安排不当的现象,极易使本该皆大欢喜的慈善活动变成吃力不讨好的憋屈活动。

    捐助行为固然是善,但正确、良好、合乎规范的捐助行为才是大善。在对慈善钱物的处理过程中,除却合情合理,更应重视处理行为的正当性,因为这是对个体权利的妥善安排,也是规范的慈善行为的题中之义。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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