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7日讯 本报曾报道17岁少年周清华(化名)教训“小偷”时失手将对方杀害(详见本报2011年11月26日 A05版)。今天上午,此案一审宣判,因受害者家属请求法院对被告轻判,法院认为周清华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前,记者在法院见到了周清华,他低声地询问记者:“我害怕,好害怕,他们会不会判我死刑?”
“孩子还小,我们不希望他这辈子被毁了。”在法庭上,被害者家属替其向法院求情,请求轻判。
最后,法院考虑到周清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家长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此,对其从轻判决。■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王力夫 胡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