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在《三湘都市报》15版刊登的湖南三湘华声新媒体有限公司注销公告,其中“请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一句表述有误,应更正为“请债权人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更正!
湖南三湘华声新媒体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