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诉讼、上诉,吉仕高五年的时光几乎都耗费在这些森然的字眼中。逃税罪的阴影也颠覆了他的人生,从一个颇有前途的国土局干部变为举家负债数十万远调他乡的落魄者。终审判决以“无罪”的裁定还了他清白,自然也反证了所谓的“逃税”实为“莫须有”(见本报今日A04版)。然而,迟来的正义固然也可欣慰,但这起冤案背后所隐藏的种种问题,让人深思。
客观地说,吉仕高在这起案件中也并非没有一点责任,作为一名国土局公务员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就属于违规之举。扩而言之,其参与熙园小区开发项目所获收入便在法理上难站住脚。然而现在来看,争论这部分收入到底需不需要缴税并不重要。因为,如果没有当初鼓励“合伙建房”政策的出台,尔后的一系列问题都将不存在。要知道,当初其参与房产开发,就是响应株洲县为培育县城房地产市场,实现县城提质扩容,大力鼓励“合伙建房”的号召。
严格地说,吉不过是领导意志的执行者。更进一步说,在一种基于扩充财政的政绩冲动下,决策者们打一开始就没打算依法依规行事,而是让一切服从于壮大政府腰包的目的。在这种背景下,吉成为替罪羊早已注定。因为错误的程序链条一旦启动,除非有人为其“祭血献身”,否则便一发不可收。没有法规制衡的决策就如风中之青萍,向左还是向右摇摆全看风吹的方向。在上峰要求公务员合伙建房繁荣地产时,吉的积极参与便是“尽职”的表现;然而一旦领导意志发生转变,要将下属建房所得全部充公时,吉的不配合便又成了治其“逃税罪”的由头。正是决策的随意,以及政府诚信缺失,使吉仕高不幸地成了这场权大欺法的荒诞剧中的牺牲品。
甚至可以说,被框以“逃税”之罪名后吉仕高所遭受的种种非法待遇,都是在权力链条失控之后必然上演的一幕。如果不是领导可以随意要求下属违规参与房地产,吉仕高也就不存在所谓“逃税”的事实前提。在这样一种权力主导的政绩冲动下,急于追讨吉仕高的所谓“税款”自然就会不顾法理常规,未等法院判罪便将吉105万扣款充公。
纵观这起盘根错节的“株洲第一逃税冤案”,其实根本症结就在法理不彰,权力不受约束,于是常常践踏程序正义。比如,要求公务员合伙建房就属于滥权之举。有如此基于权力的想象力前提,后来为着105万税款对吉仕高软硬兼施、罔顾法理也就不难理解了。
目前既然已判定吉仕高无罪,为维护被践踏的私权,挽救蒙羞的法律威信,应尽快启动补偿程序,比如给予吉仕高国家赔偿并进行精神上的道歉、抚慰,等等。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