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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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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1万判罚2151万”何以服众
刘楚汉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从去年8月开始,销售从浙江进货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共获利1万元。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此事被传上网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

    假货泛滥是尴尬的现实国情,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市场要求格格不入。从严惩处猖獗的制假售假行为,十分必要。不过,售假4月,销售额6万,获利1万,却因此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51万元,如此严厉的判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很难让人信服。

    李清销售假名牌羊毛衫情节属实,已经触犯刑法。不过,假羊毛衫产自浙江桐乡,李清仅是销售,与制假本身并无关系。据说在当地,假名牌羊毛衫从生产到出货已经有一套完整的流程。换言之,制假过程其实在桐乡已经全部完成,认定李清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显然值得商榷,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罚应该更加符合实际。

    其次,李清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是因为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300多万,远远超过司法解释中“十五万元”的标准。问题在于,这个4300多万的金额,是按羊毛衫的吊牌价而不是实际销售价、按库存量而不是实际销售量确立的,不管是价格还是销售量,两者之间都相差数十倍,最终导致了6万与4300多万“非法经营数额”的巨大差距。如此计算方法,岂能服众!

    制假售假当然应该受到严惩。不过当制假售假横行,事实上已经表明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在执行中已经大打折扣。换言之,重惩李清的利剑并没有公平地落在其他制假售假的获利者身上。甚至还可以说,正是某些地区制假的半公开化,才催生出更多如李清这般的售假者。当源头得不到遏止,政府职责缺位,大批同伴安然无恙之时,却突然对某一个案作出远高于其他案例标准的苛刻判罚,难道不是一种新的不公?

    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年前的“天价过路费”案。时建锋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然而在媒体和舆论聚焦之下,终于在两天前得到改判:检察院对被告的指控数额从原审的368万元锐减至49.23万元,而被告人也从无期被改判为两年6个月。

    法律不是儿戏,法律既有其刚性的一面,也有着司法实践中的公平要求。过重的判罚其实和过轻一样,不仅不能维护法律权威,相反却在损害法律的尊严,常常表现为对弱者、对底层民众的单向倾斜。“天价过路费”案的反复就在眼前,难道现在的李清案,也非得在媒体和舆论的穷追不舍下,才能走向公平的量刑吗?■刘楚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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