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袁女士来电:儿子在国外打工,于2010年2月借了6万元给朋友,离开前委托我帮他收回来,我听说借条过了两年时间就作废了,我该怎么办?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答复:根据法律规定,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两年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两年,债权人不予赔付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换句话说,欠款的保护期限是两年,如果超过两年当事人就没有胜诉的权利。袁女士想避免欠条作废,可以要求对方重新打张欠条,或者偶尔催对方还款,只要她有证据证明找对方要过钱,那么每次去要钱后,诉讼时效就要重新计算,可以避免欠条失效。
■记者 虢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