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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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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者”获刑,莫非法官也是“临时工”?
吴晓华

    24名男子手持砍刀长驱直入办公室,6名湖南打工仔手持菜刀奋起反击——这是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忠发投资公司二楼办公室的一场“血战”。事后,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判处5名打工仔有期徒刑3年,而涉案的对方无一人归案。这事经网络曝光后,迅疾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来自全国的15名律师组成公益律师团,欲为6名打工仔做无罪辩护。苏州中院近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详见本报12月5日A03版)

    一批人持刀来袭,遭打工仔拼死反击后仓皇离去。上门挑事的人被网友调侃为“史上最窝囊的黑社会”。不过,法院的判决颠覆了人们关于正义与邪恶的概念,其中的5名打工仔被追究刑事责任,堪称“史上最荒唐的判决”。而前来寻衅滋事的20余人,竟在半年之后才被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同样匪夷所思。

    驻守办公室的打工仔,乘车结伴而来气势汹汹的砍刀队——如果是在西方国家,只要歹徒胆敢闯进屋来,屋内主人尽可射杀他们,而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可在中国的常熟,这样的人是绝对不能碰的,否则就是“聚众斗殴”。法官说了:明知对方要上门来闹事,准备了菜刀棍棒等器械,等着对方到来,从法律上讲属于犯罪预备,主观上具有斗殴故意。

    按照这位法官大人的意思,打工仔们应该如此行动:把门打开,免得歹徒们强行破门时弄伤了自己的手;把凳子、椅子挪开,免得歹徒们用力过猛,撞到了椅子上……难道居中裁判的法官,也有“临时工”吗?

    如果把板子全部打在法院头上也欠妥当,毕竟这是公诉案件。本案经历了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等程序,让人不得不怀疑,这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同样是“临时工”在办案?否则,普通人一看就明白是非的案件,为什么在他们手中弄得一地鸡毛呢?退一万步,如果说打工仔构成“聚众斗殴”罪,那么“聚众斗殴”的另一方为何半年时间里逍遥法外,这样的选择性执法,让人无语。

    有关法律,相信不需要在这里给法官们上课。正如律师所言,“他们的行为完全是在十分紧迫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私力救助的权利,是公力救助的一个补充”。显然,法外的因素在起主导作用。这正是公众所关注的,法律之所以神圣,并不单是因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而是因为当权者同样必须遵守法律,而不是为权或者钱所利用;法律之所以神圣,是因为它是用来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而不是用来作为某一利益集团的工具愚弄人们的。虽然苏州中院已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但“防卫者”获刑、寻衅滋事无罪的混帐逻辑,无疑已使法律蒙羞。探析其中原因,也许与重新审理此案,同等重要!                    ■吴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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